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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瑜、雷金鸽与雷金龙、罗亚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雷金瑜,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雷金鸽,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金龙,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雷金瑜,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雷金鸽,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金龙,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雷金龙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亚楠,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雷金瑜、雷金鸽诉被告雷金龙、罗亚楠继承纠纷一案,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雷春林、李淑华位于上街区东方花园、安阳路东柏社第三村民组安置小区价值10万元的房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雷春林、李淑华位于上街区东方花园、安阳路东柏社第三村民组安置小区价值10万元的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金瑜、雷金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雷金瑜、雷金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