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王松山,男,1932年8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候鸿宇、鲁家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涛,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山诉被告赵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山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候鸿宇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告丧失主体资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山委托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松山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