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周青,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江涛,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林通,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诉被告郑林通、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于2014年12月22日以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周青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