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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贺蕾与孙永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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