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