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二小字第2号 原告刘金刚,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王金易,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吕晓娟,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刚诉被告王金易、吕晓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