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二小字第1号 原告河南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美莲,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郑州欧典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原郑州金典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欧典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一五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