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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红与孙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保字第26号 申请人王彩红,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奕鑫,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孙志峰,男,1978年3月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保字第26号

申请人王彩红,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奕鑫,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孙志峰,男,1978年3月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王彩红因与被申请人孙志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志峰所有的豫AP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彩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孙志峰所有的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豫AP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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