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小字第1号 原告胡亚超,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慧敏,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刘粉荣,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超诉被告张慧敏、刘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亚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亚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