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二小字第4号 原告郭廷军,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杜国印,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军诉被告杜国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