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黄志军,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陈俊仙,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2014年6月4日,被申请人陈俊仙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并写有借据一张。至今被申请人已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陈俊仙位于位于惠济区电厂路房产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南阳路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俊仙位于惠济区电厂路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黄志军位于金水区南阳路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