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93号 原告魏某甲,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乙,男,1995年05月0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俊霞,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