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雷茂四与李广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雷茂四,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卫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广杰,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雷茂四,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卫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广杰,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理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杰,该公司职工。
原告雷茂四诉被告李广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茂四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振峰,被告李广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茂四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李广杰驾驶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规交通学院门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白利阳驾驶的豫A92852-挂豫A3166挂号重型普通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雷茂四所有的豫A92852-挂豫A3166挂重型普通挂车报废。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新公交认字(2014)第2014030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广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为维护原告雷茂四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抢险施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拆检费、交通费共计150000元。
被告李广杰辩称,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车主系李广杰,该车以前挂靠在中牟县联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保险限额李广杰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广杰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并不计免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车辆评估报告有异议,只应赔偿原告雷茂四车辆损失的合理部分,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承担;原告诉请的交通费、评估费、停车费、诉讼费、拆检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19时40分,李广杰驾驶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轨交通学校门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白利阳驾驶雷茂四所有的豫A92852-豫A316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白利阳、豫A92852-豫A316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乘车人白玉玺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2014030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广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利阳、白玉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雷茂四支付抢险施救费、停车费共计5500元。
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雷茂四的委托,对豫A92852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作出郑宏价估鉴(2014)1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124790.00元(含拆装、喷漆、钣金、电工工时费及材料费)。雷茂四支付评估费3900元。
另查明,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7月20日0时起至2014年7月19日24时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抢险施救费、停车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交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李广杰对事故的发生、两车损坏及白利阳、白玉玺受伤均存在过错,李广杰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雷茂四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雷茂四要求赔偿抢险施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抢险施救费及停车费:雷茂四提交郑州市蓝盾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可以证实其事故发生后向该公司支付抢险施救费及停车费共计5500元,但该公司未对各分项予以明确,结合豫A92852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情况,本院认定其抢险施救费为3500元、停车费为2000元。(二)车辆损失费: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确定豫A92852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值为12479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该鉴定结论系雷茂四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亦未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三)评估费为3900元。(四)交通费:雷茂四为处理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4490元。雷茂四主张拆检费6580元,系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雷茂四车辆损失费、抢险施救费共计2000元,不足部分为132490元。
豫A83791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扣除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停车费及评估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雷茂四各项损失共计126590元,下余停车费及评估费共计5900元,李广杰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雷茂四各项损失共计128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广杰应当赔偿原告雷茂四各项损失共计5900元。
三、驳回原告雷茂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雷茂四负担341元,由被告李广杰负担2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