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09号 原告周喜生,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陈占超,男,1987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喜生诉被告陈占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喜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喜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喜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