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0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某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