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85号 原告新郑市城关乡高皮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留涛,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战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城关乡高皮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战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杰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郑市城关乡高皮匠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