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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军与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99号 原告李广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陈长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诉被告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99号
原告李广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陈长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诉被告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