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芳,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丹,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会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张会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新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审 判 员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