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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鲍某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鲍某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