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张某,女,1997年10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喜彩,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系原告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功,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周口汽车运输集团沈邱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田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建功、周口汽车运输集团沈邱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