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高丰竹,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东展,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观廷,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恩,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丰竹诉被告杨东展、李红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丰竹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丰竹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