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2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