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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2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2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