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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黎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6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黎氏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黎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6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黎氏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黎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保芝
陪审员  李瑞霞
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