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49号 原告郑根国,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海锋,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国诉被告邢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国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根国撤回对被告邢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郑根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