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01号 原告连巧针,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贞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白超杰,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巧针诉被告朱贞涛、白超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巧针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