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18号 原告赵红军,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敬玉凤,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占科,男,1972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军诉被告王占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军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赵红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