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某某与赵耀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赵某某,男,2011年5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小华,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系原告赵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赵某某,男,2011年5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小华,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系原告赵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耀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耀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耀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母亲马小华和被告赵耀杰于2012年1月16日结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9月24日原告的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的父母离婚后,原告跟随母亲生活期间,被告一直没有给抚养费。为此,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赵耀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马小华系原告赵某某之母,与被告赵耀杰原系夫妻关系。马小华与被告赵耀杰于2011年5月24日生育赵某某。2013年9月24日,被告赵耀杰与马小华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赵某某上幼儿园前先由赵耀杰代为照管,上幼儿园后由马小华直接抚养。抚养权归马小华所有,抚养期间,赵耀杰承担婚生子赵某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2000元/月;每月月底给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另查,1、被告赵耀杰与马小华离婚后,原告赵某某从2014年4月份由马小华抚养至今。
2、原告赵某某跟随马小华生活期间,被告赵耀杰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出生证明、离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赵耀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被告赵耀杰与原告赵某某之母马小华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赵某某上幼儿园前先由赵耀杰代为照管,上幼儿园后由马小华直接抚养。抚养权归马小华所有,赵耀杰承担赵某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2000元/月,于每月月底支付至赵某某成年,是赵耀杰与马小华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耀杰应每年支付原告赵某某抚养费24000元,被告应于每年的元月20日前将当年的抚养费24000元交付原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支付至原告赵某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耀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