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08号 原告穆某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