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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9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9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