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超红与苏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16号 原告李超红,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桂香,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苏书超,男,1990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占喜,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李超红诉被告苏书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16号
原告李超红,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桂香,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苏书超,男,1990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占喜,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李超红诉被告苏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红的委托代理人连桂香,被告苏书超的委托代理人苏占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超红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6000元,并出具借款手续。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
被告苏书超辩称,借款不属实,被告不应该返还。借条是被告受胁迫才打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苏书超借李超红现金56000元,苏书超给李超红出具有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超红现金伍万六千元整(56000)借款人:苏书超2013.12.8”。该借款经催要,苏书超未予返还。故双方发生纠纷,李超红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苏书超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而申请鉴定,后又撤回要求鉴定的申请。
庭审中,李超红放弃要求苏书超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3年12月8日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苏书超借李超红现金56000元,有苏书超给李超红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款经催要苏书超未有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超红要求苏书超返还借款5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超红放弃要求苏书超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苏书超辩称借款不属实,借条系被逼出具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超红借款56000元。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苏书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