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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芳与田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杨兰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田会军,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杨兰芳诉被告田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兰芳到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杨兰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田会军,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杨兰芳诉被告田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兰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兰芳诉称,被告以转让新花家园旅社为名,让原告向其交转让金45000元,后被告违约,原告向其追要转让金,被告退还15000元,剩余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到2014年9月12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田会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田会军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附近租赁他人房屋开办了新花家园旅社,2014年7月其在新花家园旅社门面房上张贴转让声明,杨兰芳依照声明上的电话号码打给田会军,双方见面后协商转让事宜。2014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一份,租金50000元,杨兰芳先支付了45000元,但双方就该旅社转让没有征求房主意见。2014年8月1日杨兰芳约见房主后,房主不同意转让事宜,致使杨兰芳、田会军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杨兰芳找到田会军协商退费事宜,田会军当日退还杨兰芳15000元,下余的30000元给杨兰芳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田会军欠杨兰芳30000万元整(叁万元整)新花家园转店还钱2014年8月1日田会军2014年8月12号至2014年9月12号还款如不还法院起诉”,出具欠条后田会军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该欠款到期后,因田会军未予返还,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杨兰芳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杨兰芳放弃要求田会军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田会军和杨兰芳的租赁合同解除后,田会军除返还15000元租金外,下余的30000元租金向杨兰芳出具有欠款手续,理应在到期后返还。故杨兰芳要求田会军返还租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兰芳自愿放弃要求田会军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兰芳租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田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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