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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红与陈燕娜、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04号 原告李桂红,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陈燕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桂红诉被告陈燕娜、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04号
原告李桂红,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陈燕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桂红诉被告陈燕娜、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李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桂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燕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桂红诉称,被告陈燕娜与被告李丹系合伙关系,经营装修生意。2010年春天,二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截止2012年11月27日,二被告下欠原告材料款17679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当时约定春节付10000元,余款过春节付清。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李丹先后支付原告欠款共计8800元,下余欠款8879元二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87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燕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陈燕娜、李丹先后在李桂红处购装修材料,欠有货款,2012年11月27日陈燕娜、李丹给李桂红出具欠货款17679元的欠条一份,欠条中对还款时间亦进行了约定,即春节付一万元整余款过春节付清。后李丹支付8800元,下余货款8879元经李桂红催要,陈燕娜未予支付。故双方发生纠纷,李桂红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2年11月27日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燕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对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燕娜、李丹欠李桂红货款17679元未支付,有陈燕娜、李丹给李桂红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支付货款。李丹已支付8800元,下余8879元陈燕娜亦有支付的义务.现李桂红要求陈燕娜支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燕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桂红货款8879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燕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