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72号 原告新郑市商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国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武,男,1935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商托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郑市商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