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6号 原告张根民,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冯伟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正卫,男,1987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民诉被告冯伟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根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根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民承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