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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民与冯伟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6号 原告张根民,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冯伟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正卫,男,1987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民诉被告冯伟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36号
原告张根民,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冯伟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正卫,男,1987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民诉被告冯伟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根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根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民承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