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2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