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59号 原告姚帅,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广军,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荣昌北虫草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广军,理事长。 原告姚帅诉被告李广军、新郑市荣昌北虫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姚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帅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