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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学与王占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36号 原告刘文学,男,1945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占北,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学诉被告王占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36号
原告刘文学,男,1945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占北,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学诉被告王占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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