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13号 原告冯二民,男,1971年7月22日。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年进,男,1934年8月5日出生。 原告冯二民诉被告薛年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二民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建及被告薛年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二民诉称,2014年5月10日13时15分,薛年进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解放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冯二民驾驶并所有的豫AM039P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薛年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7月10日,豫AM039P轿车经鉴定车损为16202元。经查,薛年进所有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薛年进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车损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12508.40元。 被告薛年进辩称,原告冯二民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对不合理部分依法扣除后作出公正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13时15分,薛年进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新郑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冯二民驾驶的豫AM039P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薛年进及无牌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吕淑玲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105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年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二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淑玲不承担事故责任。 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接受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委托,对豫AM039P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鉴定,该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豫价车损(2014)新郑070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16202元。冯二民支付评估费810元。 另查明,1、豫AM039P轿车所有人系冯二民。 2、薛年进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所有人系其本人,薛年进未依法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评估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薛年进虽对该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薛年进、冯二民对事故的发生、车辆损坏及薛年进、吕淑玲受伤均存在过错,薛年进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冯二民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冯二民请求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车辆损失费: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确定豫AM039P轿车的损失总值为16202元。薛年进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该鉴定结论系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且薛年进未能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二)评估费为810元。以上损失共计17012元。 薛年进作为无牌三轮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薛年进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冯二民车辆损失费2000元,不足部分为15012元,薛年进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70%即10508.40元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年进应当赔偿原告冯二民各项损失共计1250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薛年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