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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俊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俊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11月1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至8月21日,被告人马俊杰以营利为目的,以两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和一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黑红梅方为工具,在新郑市薛店镇镇政府后的临街民房内开设赌场营业十五余日。8月21日,当天获利3000余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马俊杰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马俊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马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俊杰、常俊杰、马某甲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俊杰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马俊杰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马俊杰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俊杰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马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14天应予折抵。即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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