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80号 原告刘二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永辉,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田诉被告董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二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