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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田与董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80号 原告刘二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永辉,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田诉被告董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80号
原告刘二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永辉,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田诉被告董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二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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