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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与安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83号 原告张浩,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安新杰,又名安中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安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83号
原告张浩,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安新杰,又名安中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安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保芝
陪审员  李瑞霞
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