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83号 原告张浩,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安新杰,又名安中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安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保芝 陪审员 李瑞霞 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