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孟某某,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孟小军,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第三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超,男,1966年9月5日出生,系该校副校长。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吴铠、河南省新郑市第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吴铠达成补偿协议,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撤回对被告吴铠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孟某某未按法院要求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梅香 审 判 员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