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54号 原告刘怀欣,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张振杰,男,1965年5月17日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涛,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欣诉被告张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欣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怀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怀欣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