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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与王毛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44号 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振东,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毛,男,汉族,1941年7月5日生。 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44号

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振东,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毛,男,汉族,1941年7月5日生。

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毛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正献、被告王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1日,原告将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本村南边河边的一块5亩耕地承包给被告经营,当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合同的四至坐落、面积、承包金额、付款办法等,并约定耕地东边相邻的荒地也由被告经营管理,耕地、荒地共计15亩。在合同承包期间,被告于2005年11月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袁桥村第二村民组村民袁国仁,袁国仁于2006年至2007年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被告对此却不管不问,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明确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书写有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原告的5亩耕地及荒地共计15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从未签订任何合同,涉案土地属于被告,请求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十五亩土地。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退回原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李听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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