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金停与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8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迎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8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迎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停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楠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