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18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迎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李迎辉、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停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