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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俊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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