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少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天朝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