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6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日生。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