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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新华与陈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03号 原告雷新华,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怀民,男,1976年6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新华诉被告陈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03号

原告雷新华,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怀民,男,1976年6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新华诉被告陈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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