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803号 原告雷新华,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怀民,男,1976年6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新华诉被告陈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