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董玉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东,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娥诉被告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娥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玉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玉娥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