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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娥与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董玉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东,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娥诉被告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娥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董玉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王东,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娥诉被告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娥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玉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玉娥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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