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57号 原告范玉梅,女,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帅帅,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梅诉被告王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梅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玉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玉梅承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根生 |